原标题:设定免费用电额度超出付费,从员工工资中扣除清洁费,打印文件需扫码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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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来上班,办公费请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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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嫁经营成本的行为频频被曝出,如让员工支付电费、宽带费、办公场地租金等。法官及律师指出,此类行为实质是将经营成本、商业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属于克扣工资,劳动者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员工工资中扣除经营用电费用,属于克扣工资行为。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涉及公司要求员工分摊办公室超额电费的劳动争议纠纷,引发广泛关注。
“赚的钱能不能平分”“这叫花自己的钱在公司上班”……不少网友对涉事公司这一行为直呼“太奇葩”。近年来,用人单位让员工支付电费、办公场地租金、管理费等行为频频被曝出。“此类无法定事由扣除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实质是将经营成本、商业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获取权,是不合法的。”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帝远如是说。
超额电费由劳动者分摊
2021年6月15日,陈超(化名)入职珠海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半年后,他邮寄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规章制度违法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发多扣的工资。
双方协商未果,陈超申请劳动仲裁,后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香洲区人民法院。
记者了解到,该科技公司《能源节约管理制度》规定,为了减少能源浪费,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公司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了用电额度,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公司依据该制度每月从陈超工资中扣除了其应分摊的电费。内耗范围包括水费、电费、办公用品、医疗耗品等。
公司称只是扣除了原告工作的办公场所的用电内耗,每月扣电费数额分别为2021年6月扣32.62元、7月57.81元、8月57.04元、9月58.89元、10月37.28元、11月30.42元、12月17.06元。“我没有居住在办公场所,公司每月扣电费不具有合法合理性。”陈超如是说。
对此,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员工没有发生于办公场所居住等因日常生活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况下,公司将员工应发工资扣除办公场所的电费,不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规定的情形,也没有法理依据,公司应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另外,因公司在陈超工资中扣除经营用电费用,属于克扣工资,陈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判决该科技有限公司应向陈超支付工资差额 291.12元,支付经济补偿1344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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