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协议之后可以反悔,重新签订吗?”
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之后,才得知自己家的补偿金额比别家的补偿少,于是便希望能够按照其他人的补偿标准拿到更高的补偿;还有的是征收方主动提出要重新签订协议。
很多律师也都会跟当事人说:协议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了。一般来说,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旦签订,不管是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都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去履行,双方你情我愿,是不允许反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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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房屋的征收拆迁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遇到以下情况,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情形一:征收行为违法或被撤销
房屋拆迁的前提是得到征收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如果主管部门因征收等一系列行为被确认违法,从而撤销了行政征收的相关文件,那么这个征收行为就不能再继续了。
此时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也应当是违法的,这时作为被征收人,应当找相关部门或者去法院起诉,确认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情形二:房屋估价不合理或违法
拆迁补偿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作出的评估。
如果在征收行为中,房屋评估机构不是按照法律规定选定的,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评估人员或者评估流程违法,造成别人的房屋评估价格明显高于自己的,那么被征收人就可以请求依法变更或者撤销此次的房屋评估。
情形三:征收行为违法或被撤销
在征收拆迁中,由于对征收补偿方案理解不到位、对协议条款有误解,或者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存在欺骗、诱骗等情形,依照合同的公平原则,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等手段签订的合同,是可以起诉撤销协议的。
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存在上述三种情形,并且是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比如,本来是合法拥有的宅基地或者房屋,被征收人告知是违法建筑、危房等,被征收人在不懂的情况下,错信自己的房屋不合法而签订了补偿款极少的拆迁协议。
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以拆违代拆迁”,以欺诈的方式逼迫被征收人同意将自己的房屋拆除。
情形四:签订协议的主体存在瑕疵
此外,还需要了解的是:
无民事能力人无权利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协议方可有效;未经他人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订立协议,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所以,在本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自己家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由他人代签,是不合法的,也是可以撤销的。律师提醒
需要提醒被征收人注意的是,只有在出现了上述情形,被征收人才能够“反悔”。大部分情况下,协议一经签订,就代表着对补偿金额和方式的认可。